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4-66号东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1173735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城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56-2号万町大厦1**5层5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75036531。
法定代表人:王珺。
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城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69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其他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有关消费令,对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已将本案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梁 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