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3执301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平县惠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平县惠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3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东平县惠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7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东平县惠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莱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037613.3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