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2726号
原告: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5626705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路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6642元(已减半),由原告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闫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