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206民初2128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江北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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