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2452号 原告:**,男,1986年1月,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