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民终1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沙坪村368号。
法定代表人:邵金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晨,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易,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黎明,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军民,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胡荣,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付忠民,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上诉人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黎明、***以及原审被告付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6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龙宇公司对***、程黎明、***承担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龙宇公司没有参与平江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工程建设,付忠民以龙宇公司名义使用伪造的印章与他人交易的行为应当由付忠民承担。1.被上诉人从未提供证据证明龙宇公司是案涉项目的施工方,且没有证据证明相关砂石用于龙宇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没有与被上诉人订立购买砂石的合意;2.案涉项目发包人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发函否认了龙宇公司承包人身份;3.付忠民向龙宇公司出具承诺函,由付忠民对案涉项目负经济法律责任;4.付忠民与发包方签订的《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商业待施工合同》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和收款收据上加盖的项目部技术文件章系付忠民伪造,技术文件章公司名字明显错误。(二)付忠民购买砂石和收货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被上诉人长期经营砂石生意,根据其主张应当明知交易主体为龙宇公司,但却与付忠民签订合同并交货给付忠民,龙宇公司没有参与交易,被上诉人也从未向龙宇公司催款,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具有明显过失。案涉《授权委托书》明确了付忠民对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权利,但并未授权付忠民与其他民事主体采购砂石和收货的权利。付忠民不具有代表龙宇公司采购砂石的权利表象。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向案涉项目提供了砂石,也不能证明龙宇公司使用了砂石。(三)一审判决认定货款总额错误,且收款收据的形成违背常理,不能认定货款总额为100726元。1.被上诉人提交的收款收据仅有11张与其有关;2.本案收款收据编号极其连续,且多份收据编号越小,开具时间越晚,不排除是被上诉人与付忠民恶意串通。
***、程黎明、***辩称,(一)龙宇公司认为付忠民使用伪造印章,应该向公安部门提出控告,由公安部门侦查确定。案外人唐发根另案提起过诉讼,提交了相关证据,另案判决后,龙宇公司并未以公章虚假向公安机关控告,也没有提起上诉。(二)付忠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三)收款收据没显示车牌不影响对收到货款事实的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付忠民述称,同意***、程黎明、***的答辩意见。龙宇公司说伪造公章,但有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龙宇公司有权对付忠民开设的公司账户进行合法管理,但不得干预付忠民子账户的正常资金往来。《授权委托书》写得很清楚,对案涉项目的所有事项全权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施工、施工管理、工程款收款等全部事项。
***、程黎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龙宇公司支付***、程黎明、***砂石货款共计10072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龙宇公司与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商业街施工合同,龙宇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付忠民代表龙宇公司全权负责项目施工。2018年4月至6月,***、程黎明、***分16次向该项目提供砂卵石、碎石、细砂等建筑材料。***、程黎明、***持有的16张收货收据均记载有日期、送货人、货物名称、送货车辆车牌号码、数量、单价、总价,付忠民在全部收货单据上签字并加盖湖南龙宇工程有限公司平江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工程项目技术文件章。16张收货收据合计货款为100726元,龙宇公司和付忠民均没有支付分文货款。一审法院认为,付忠民系龙宇公司授权的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商业街施工项目的负责人,付忠民在收到***、程黎明、***提供的建筑材料时在收货收据上盖具项目部技术文件章,且***、程黎明、***提供的建筑材料系用于龙宇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另***、程黎明、***作为出卖人提供货物明显是善意相对人,***、程黎明、***完全有理由相信付忠民实施的买卖行为是代理龙宇公司的代理行为,龙宇公司应当对付忠民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程黎明、***与龙宇公司虽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收货收据载明了买卖标的及其数量、单价和总价,据此可以认定***、程黎明、***与龙宇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程黎明、***向龙宇公司供应了砂石等建筑材料,龙宇公司理应向***、程黎明、***支付相应的货款,对***、程黎明、***主张龙宇公司支付拖欠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龙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程黎明、***货款人民币10072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15元,减半收取1157.5元,由龙宇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龙宇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商业街项目〉的情况说明》及龙宇公司回函,拟证明发包人已发函否认了龙宇公司承包人身份,龙宇公司对案涉项目不知情,没有从中获利;2.本案一审庭审笔录,拟证明***、程黎明、***明知实际与付忠民交易,并非与龙宇公司,不属于善意相对人;3.付忠民2018年6月17日出具的承诺书,拟证明案涉项目与龙宇公司无关;4.公安部门《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拟证明付忠民伪造公章;5.龙宇公司内部股份转让协议、股东会议纪要,拟证明付忠民于2018年1月已转让其持有的龙宇公司所有股权,退出龙宇公司,付忠民移交龙宇公司公章中无合同专用章和技术文件章。***、程黎明、***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是另案起诉后才与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和回复函,是为规避另案风险。对证据2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这是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证据4不能证明付忠民伪造了公章,报案一个月了,应提交刑事立案表。证据5系内部转让协议,不能针对善意第三人。付忠民对龙宇公司提交的证据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程黎明、***提交一审法院(2019)湘0626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龙宇公司是案涉项目承包人,没有对该案提出上诉,且已经履行完毕。龙宇公司认为该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由法院核定,对合法性、关联性均提出异议,认为没有明确龙宇公司是案涉项目承包人,且载明了付忠民伪造相关公章的事实。付忠民对该民事判决书无异议。
付忠民提交了下列证据:龙宇公司与付忠民、郑美群之间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盖有龙宇公司公章的《材料供应合同》,拟证明龙宇公司同意提供公司证照和公章一套,购销合同以龙宇公司名义签订。***、程黎明、***对证据无异议。龙宇公司对《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材料供应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
经审查,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对龙宇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是案涉项目发包方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宇公司之间就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见,发包方在双方之间其他往来函件中作过相反的表述,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认定。证据2是本案一审庭审笔录,记载的相关当事人的陈述虽然属于证据的一种,但在一审庭审中已经作出,二审提交属于重复提交。证据3为付忠民对龙宇公司的承诺,只能约束双方,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为公安部门收到报警的材料,不能证明相关司法机关对付忠民伪造公章的事实进行了确认,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仅能证明付忠民转让持有龙宇公司股权的事实,不能证明付忠民伪造公章的事,本院不予采信。
对***、程黎明、***提交的证据为一审法院另案民事判决书,经本院核实,该案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对付忠民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对《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结合其他证据及案件实际情况综合予以认定。《材料供应合同》当事人与本案当事人并不完全相同,龙宇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根据另案生效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付忠民持龙宇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龙宇公司的名义与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商业街施工合同》,前述事实与本案一审查明的一致。龙宇公司对其向付忠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内容真实性予以认可,授权委托书授权付忠民对案涉项目所有事项全权负责。付忠民为施工需要以龙宇公司名义向***、程黎明、***购买砂石的行为,没有超出龙宇公司授权范围,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龙宇公司承担。付忠民对砂石货款数额予以认可,一审判决龙宇公司承担相应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龙宇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程黎明、***对付忠民与龙宇公司之间借名施工的行为知情,其关于龙宇公司不应承担给付货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程黎明、***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已交付货物数量及货款数额,付忠民予以认可,龙宇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对货款数额予以反驳,其关于一审判决认定货款数额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龙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蓓
审判员  华雷
审判员  邓怡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肖芝乐
书记员李子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