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26民初378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程文江,男,汉族,1958年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军民,湖南省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胡荣,湖南省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沙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87025564L。
法定代表人:邵金耀。
第三人:付忠民,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程文江与被告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付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胡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和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现已缺席审理完毕。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砂石货款共计1007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三原告向被告湖南龙宇提供砂石材料,用于平江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工程建设。双方约定了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等,原告每次都按被告要求提供砂石材料送至工地,且每次送货收据有第三人付忠民签字并加盖公章。工程完工后,2019年1月20日原、被告对账,共计欠原告货款100726元,但因工程未完成,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工程验收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和第三人均未到庭,均未进行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回复函、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商业街施工合同、16张收款收据(实为收货收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原、被告之间发生买卖合同事实的依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被告未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与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商业街施工合同,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第三人付忠民代表被告全权负责项目施工。2018年4月至6月,三原告分16次向该项目提供砂卵石、碎石、细砂等建筑材料。原告持有的16张收货收据均记载有日期、送货人、货物名称、送货车辆车牌号码、数量、单价、总价,第三人在全部收货单据上签字并加盖湖南龙宇工程有限公司平江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工程项目技术文件章。16张收货收据合计货款为100726元,被告和第三人均没有支付分文货款。
本院认为:第三人系被告授权的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商业街施工项目的负责人,第三人在收到原告提供的建筑材料时在收货收据上盖具项目部技术文件章,且原告提供的建筑材料系用于被告承包的施工项目,另原告作为出卖人提供货物明显是善意相对人,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实施的买卖行为是代理被告的代理行为,被告应当对第三人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原、被告虽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收货收据载明了买卖标的及其数量、单价和总价,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供应了砂石等建筑材料,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程文江货款人民币1007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15元,减半收取1157.5元,由被告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邓颖
书记员湛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