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27民初1127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郭金,湖南湘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邵金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69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罗周革

人民陪审员  雷阳红

人民陪审员  刘先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