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6701号
申请人:长沙林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湖南一力物流园二期13-10门店1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沙坪村368号。
法定代表人:陈灿。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林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林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长沙林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38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林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申请金额过分高于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长沙林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