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发根与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626民初1488号
原告:*发根,男,汉族,1958年7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军民,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胡荣,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沙坪村368号
负责人:陈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晶雷,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欢,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安定镇安永村。
法定代表人:余朝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好,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忠民,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发根诉被告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公司)、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公司)、付忠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发根及其诉讼代理人张胡荣、被告龙宇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宋晶雷、曹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为查清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依法追加付忠民和亚马逊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8月23日被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发根的诉讼代理人张胡荣、被告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宋晶雷、曹欢,被告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大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忠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龙宇公司、亚马逊公司偿还原告的劳务工资及工具费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位于湖南龙宇工程有限公司平江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工程洛阳铲桩项目施工合同(具体详见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完成自己的工程量后,要求被告进行清算结账,工程已经验收,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与原告进行结算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及工具费至今。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龙宇公司辩称,答辩人未实际承建案涉“亚马逊水上乐园”工程项目,系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臧劲波等人冒用答辩人名义承包的,该项目的发包人亚马逊公司发函否认了答辩人的承包人身份。答辩人对案涉项目不知情,与案涉项目没有任何账目往来,答辩人更未从案涉项目中获利。发包人亚马逊公司与答辩人往来函中共同明确:答辩人对该项目不知情,也未经手该项目任何工程款项,系答辩人公司原股东付忠民在没有用章权限的情况下私自签订的施工合同,答辩人对该工程不主张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二、原告提交的《洛阳铲桩施工合同》中加盖的印章与同一时期答辩人对外使用的印章不同,系他人伪造的。原告提交的《洛阳铲桩施工合同》中加盖的是“湖南龙宇工程有限公司平江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工程项目部技术文件章”,龙宇公司未承建该项目,也从未刻制过该印章,系他人私刻的印章,对答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答辩人公司在同一时期与政府部门、其他企业签订了多份合同,所使用的印章与本案《洛阳铲桩施工合同》中该枚印章明显不同,故该份《洛阳铲桩施工合同》上加盖的答辩人的印章系他人伪造。三、原告提交的证据三验收记录中没有答辩人的盖章或答辩人公司有签字权限的人签名,仅有业主单位欧XX的签字,答辩人与欧XX不认识,也不是答辩人公司员工。被告二签字确认的验收记录,答辩人不予认可,与答辩人无关。四、答辩人公司从未经手过任何该项目的工程款项,被答辩人是否承接了该项目打桩工程,是否按质按量的完成工程量,答辩人不知情,被答辩人的进度款是业主单位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的,就算有余款,也应该和业主单位结算,要求业主单位直接支付,与答辩人无关。综上,本案《洛阳铲桩施工合同》系虚假合同,不是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答辩人未承接案涉项目,无需承担任何合同义务,恳请法院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亚马逊公司辩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向答辩人主张的任何权利依法均不应支持。原告基于其与被告龙宇公司签订了《洛阳铲桩施工合同》而起诉主张索要工程价款。从《洛阳铲桩施工合同》的主体来看,该合同的主体为原告与龙宇公司,并没有答辩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答辩人不是该合同的相对方,因该合同原告无权向答辩人主张任何权利。同时,由于原告系基于《洛阳铲桩施工合同》关系主张工程价款,依法其不能又以所谓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同时主张权利,且根据《洛阳铲桩施工合同》的约定在本案中原告并属于所谓的实际施工。因此,在本案中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追加答辩人为被告。原告参与施工的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依法也不应支持。原告参与施工的白鹭湖炊烟里5、7、8、9栋洛阳铲桩工程,其混凝土用手能扣动、呈松散状、无粘结强度、明显不满足设计所要求的C25混凝土的强度要求,经工程监理及设计部门评定质量不合格。对于不合格的洛阳铲桩工程,答辩人已经另外承包给第三方重新施工建设。综上所述,原告将答辩人追加为被告是错误的,要求答辩人对其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得到支持。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应驳回其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付忠民书面辩称,答辩人付忠民是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在2018年1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时,第二条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三年免交管理费,在2018年4月28日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被告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3月6日出具授权委托书给答辩人,委托答辩人与案外人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包括所有工程事务。答辩人在2018年3月10日同案外人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被告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7日回复函案外人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人在2018年3月10日同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了洛阳铲桩施工合同,原告施工完工后,由案外人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聘请的工程监理人员验收签字,但案外人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没有支付工程款给答辩人,为此,答辩人在该工程已经垫付了大部分资金,答辩人现在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需要在案外人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给我后,才能支付工程款给原告,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2、洛阳铲桩施工合同,证明原被告已经签订施工合同并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事实;被告龙宇公司对证据2的施工合同真实性和三性都有异议,印章存疑,据公司反映调查没有盖技术章,关联性方面,不是龙宇公司签订的合同,与龙宇公司无关。本院认为,洛阳铲桩施工合同上盖有湖南龙宇工程有限公司平江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工程项目部技术文件章,被告龙宇公司主张公司没有该印章,并提交了五份合同,证明龙宇公司的印章带有印花,原告合同上的盖章是伪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五份合同证据单一,无其他客观证据相佐证,不足以证明洛阳铲桩施工合同上的印章系伪造的事实,故本院对洛阳铲桩施工合同依法予以采信。
证据3、验收记录,证明被告已对工程验收的事实;对证据3,没有龙宇公司的盖章,没有龙宇公司的人签字,验收记录不等于结算,应该在结算完成后再来起诉。本院认为,庭审中,作为工程发包方的亚马逊公司承认验收记录上的欧丁如是亚马逊公司的员工,负责现场计量,欧丁如在验收记录上写明了验收的工程量为1700.3米,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证据4、授权委托书、回复函、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商业街施工合同,证明龙宇公司是全权委托了被告付忠民对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商业街进行施工。对证据4与亚马逊无关,是龙宇公司的内部资料,合同与原告无关。对证据4的授权委托书和回复函的三性均有异议,龙宇公司对此不知情,是付忠民私自拿着公司的章加盖的,陈灿的签名非本人所签,对施工合同的三性有异议,施工过程及结算过程,龙宇公司均未参与。本院认为,龙宇公司认可授权委托书、回复函上的印章真实性,但认为是公司原股东付忠民私自加盖的,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商业街施工合同亦盖有龙宇公司的印章,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付忠民私盖印章,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被告龙宇公司提交的证据2、龙宇公司《股东会议记要》、《龙宇内部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转款记录、发包人亚马逊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龙宇公司出具的《回函》、(2018)湘0103民初6701号民事判决书;对证据2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于被告方的合同转让我方不知情,我方也没有义务清楚,在证据上也没有说明。对判决书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达到原告方起诉的意义,跟本案无关,证据中提供的合同里面也有一份合同是盖的技术章。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证实付忠民系龙宇公司原股东,占60%的股份,后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的事实,《情况说明》、《回函》是龙宇公司与亚马逊公司双方的函件往来,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2018)湘0103民初6701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亚马逊公司提交了证据1、龙宇公司出具的《回复函》,证明2018年6月8日,被告龙宇公司向亚马逊公司书面回复,明确表示对于由付忠民以该公司委托代表人名义与亚马逊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所签订的《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商业街施工合同》不予认可,是无效的,其基于本合同不向亚马逊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对证据1三性均有异议,2018年6月8日的回复函是作废的,龙宇公司6月17日重新出具了回复函。本院认为,《回复函》是龙宇公司与亚马逊公司双方的函件往来,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证据2、平江县长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暂停令》、平江县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对白鹭湖炊烟里5、7、8、9栋出具的《设计变更》及现场视频光盘一份,证明原告参与施工的白鹭湖炊烟里5、7、8、9栋洛阳铲桩工程,其混凝土用手能扣动、呈松散状、无粘结强度、明显不满足设计所要求的C25混凝土的强度要求。经工程监理及设计部门评定,原告参与施工的白鹭湖炊烟里5、7、8、9栋洛阳铲桩工程质量不合格。本院认为,该视频中时间、地点不明确,平江县长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暂停令中未具体说明工程存在何种质量问题,是因原材料还是因施工产生质量问题,该组无法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证据3、《洛阳铲桩施工合同》、《工作联系函》,证明对于不合格的白鹭湖炊烟里5、7、8、9栋洛阳铲桩工程,亚马逊公司已于2018年6月6日及6月17日另外分别承包给第三方重新施工建设。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付忠民系被告龙宇公司的原股东。付忠民持有2018年3月6日龙宇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兹授权委托付忠民(身份证号:4201111969××××××××),全权代表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商业街施工合同,并对该项目的所有事项全权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同,组织施工队伍,施工管理、工程款收款等全部事项,直至完成此项目全部工作为止”。2018年3月10日,付忠民以龙宇公司的名义与亚马逊公司签订了《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商业街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龙宇公司承建被告位于平江县安定镇的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商业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约1.8万平方米的土建、水电、装饰装修(含精装修)、本项目内的市政道路及本项目所有辅助工程,合同工期140天,合同价款以实际决算金额为准。合同上有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付忠民的签名。2018年4月20日,付忠民以龙宇公司的名义与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原告*发根签订了《洛阳铲桩施工合同》,被告付忠民在合同上加盖了湖南龙宇工程有限公司平江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工程项目部技术文件章并签名。合同约定:由被告分包原告承包的位于平江县安定镇的平江县亚马逊水上乐园白鹭湖炊烟里项目内楼栋洛阳铲桩基,合同单价为45元/米,只包工不包料,项目施工完毕后,亚马逊公司的员工欧丁如在原始验收记录上签名并写明工程量,工程量共计1700.3米。合同签订后,龙宇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00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龙宇公司未支付所欠的工程款。被告龙宇公司主张授权委托书上盖有的印章虽然是真实的,但是付忠民私自加盖的,但龙宇公司未举证证明该事实。被告龙宇公司主张《洛阳铲桩施工合同》上加盖的湖南龙宇工程有限公司平江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工程项目部技术文件章和《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商业街施工合同》上加盖的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系伪造,但未提供客观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依法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付忠民以龙宇公司的名义与亚马逊公司签订了《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商业街施工合同》,龙宇公司主张合同上印章系付忠民伪造,非龙宇公司的授权,但未举证证明该主张。后被告付忠民持盖有龙宇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与原告签订了《洛阳铲桩施工合同》,因原告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该合同属于违法分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洛阳铲桩施工合同》上盖有龙宇公司的平江亚马逊水上乐园二期工程项目部技术文件章,龙宇公司在庭审中认可授权委托书上公章的真实性,但主张是付忠民私自加盖,龙宇公司并没有授权。龙宇公司为证明付忠民无权代理的事实,仅提供了该公司的其他几份合同样本,与涉案两份合同上的印章做比对,该组证据缺乏客观性,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无法达到证明付忠民所盖印章系伪造的目的。且付忠民所持授权委托书上的龙宇公司的印章是真实的,亦无证据证明其私自用章。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为,付忠民是经龙宇公司授权与亚马逊公司签订了上述合同,其法律后果应当直接由龙宇公司承受。基于付忠民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授权行为,故不构成表见代理。工程施工完毕后,由发包人亚马逊公司的现场计量工作人员欧丁如验收计量施工量共计为1700.3米,按照合同约定45元/米的标准,龙宇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款76513.5元,鉴于付忠民在合同签订后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故龙宇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66513.5元。原告主张的工具费,因其未明确其具体数额,未举证证明该费用的存在,故本院依法不予认可。
亚马逊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提出,龙宇公司发函称不就付忠民与亚马逊签订的合同主张任何权利,承担任何义务,并愿意无条件立即解除该合同,龙宇公司虽认可该函的真实性,但侵害了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果。亚马逊公司主张原告的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交客观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亚马逊举证的视频中时间、地点不明确,无法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平江县长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暂停令中未具体说明工程存在何种质量问题,是因原材料还是因施工产生质量问题,亦未明确发包方的损失,故本院依法不予认可。发包方亚马逊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向龙宇公司支付过工程款,故应当在龙宇公司欠付的工程款66513.5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发根劳务工资款66513.5元。
二、由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亚马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收款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28×××02,行号:320557500016,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或收款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43×××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平江支行天岳分理处)。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湖南龙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子牛
人民陪审员  毛泵清
人民陪审员  余建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芳
书记员周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