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华益农村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保靖县华益农村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保靖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3125民初329号
原告:**,住湖南省保靖县大妥乡山河村17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北门街六组。
被告:保靖县华益农村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魏竹路移民局宿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312558700118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凤,湖南大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靖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水坝园7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3125794708974R。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耀,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国,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靖县华益农村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保靖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保靖县华益农村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保靖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远枝撤回起诉。
受理案件费8070元,减半收取4035元,诉讼保全费2703元(合计67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石登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梁栩聪
附页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