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403民初4312-1号
原告: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顺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诉被告大连顺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了(2021)辽1403执保9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告大连顺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现因该案已审结,原告申请解除对案涉银行账户的冻结。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大连顺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御景湾支行账户05×××77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曾琳
人民陪审员*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策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