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5365号
原告:大连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长岭镇双盛村136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乙,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顺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矿洞社区。
法定代理人:吴奎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云,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市花园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举商务楼1-幢1层9号。
法定代表人:冯连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春,系新华法律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大连顺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花园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辽028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辽02民终414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21)辽028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日东
审判员 刘轶华
审判员 李春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