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金锐道路通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保靖县金锐道路通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保法执字第129-1号
申请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男。
法定代理人***,女。***之母。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保靖县金锐道路通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保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保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保靖县金锐道路通畅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保靖县金锐道路通畅工程有限公司在保靖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尚有未支付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保靖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给被执行人保靖县金锐道路通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中的38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黄友军
审判员向兴国
代理审判员向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彭正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