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0民初252号
原告:怀来县沙城***建筑器械租赁站,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西大街。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赵海林,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租赁站职工,现住怀来县。
被告: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富强路4号24幢2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军,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怀来县沙城***建筑器械租赁站与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怀来县沙城***建筑器械租赁站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来县沙城***建筑器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春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