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851号
原告:扬州金典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3236601770,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大仪镇大巷街道人民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葛付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宏,江苏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雄峰,江苏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74151018XK,住所地在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富强路4号24幢2单元1001号、3单元1006、1007号。
法定代表人:吴洋。
原告扬州金典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26日,原告扬州金典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金典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金典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昊
书 记 员 陈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