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3民初49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许元洪,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
被告: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富强路4号24幢3单元1006室。
法定代表人:吴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军,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许元洪、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秋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漫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