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许元洪、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3民初49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许元洪,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

被告: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富强路4号24幢3单元1006室。

法定代表人:吴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军,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许元洪、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秋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漫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