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534号
原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英广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孙国标。
原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