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富安砼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富安砼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锡滨开商初字第00099号
原告无锡市富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芙蓉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华新。
委托代理人**。
被告无锡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惠山区西漳街道阳光100东大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孙国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富安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富安砼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富安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市富安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7元减半收取1864元,由原告无锡市富安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孙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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