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2财保9号
申请人: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张北县煤炭市场**院。
法定代表人:李富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宣化区牌楼东街**。
法定代表人:董建国,董事长。
申请人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海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