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7执协180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鑫盛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西山产业集聚区富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鑫盛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标的额低,拟将该案指定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张家口市鑫盛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民裁字第139号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鑫盛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36.412935万元及其他。经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同意指定执行。
经审理认为,张家口市鑫盛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小,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为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张家口市鑫盛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