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8民初700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河北诚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00988830R。
法定代表人:董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桥西区。
原告***诉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0.6元,减半收取计354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 军
人民陪审员 郭志星
人民陪审员 方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炜伟
书 记 员 侯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