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8民初700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河北诚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00988830R。

法定代表人:董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桥西区。

原告***诉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0.6元,减半收取计354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 军

人民陪审员  郭志星

人民陪审员  方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炜伟

书 记 员  侯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