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桥东区兄弟陶瓷经销部、某某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05民初2241号 原告:***市桥东区兄弟陶瓷经销部,住所地***市桥东区***路西巷内。 法定代表人:**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丙,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桥东区兄弟陶瓷经销部与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市桥东区兄弟陶瓷经销部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桥东区兄弟陶瓷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2.69元,减半收取计2156.35元,由***市桥东区兄弟陶瓷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