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行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冀0184执18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邯邰镇小牛村育才南街西7排6号。 被执行人:***,男,1980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玉皇阁87号。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后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均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无法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对其名下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线下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我院对被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件已经符合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院印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