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兴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兴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09民初1903号 原告:河北兴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尚义县南壕堑镇河东街祥福苑小区路东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兴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光明街。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兴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兴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兴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兴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兴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兴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兴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河北兴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兴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河北兴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