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沽源县黄盖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724民初1092号
原告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沽源县黄盖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18元,减半收取计4309元,由原告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成海
书记员  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