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505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被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被羁押。
被告:***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是桥东区张宣公路2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侯敬东,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被羁押,***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熊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袁莉
书记员席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