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521。
法定代表人:侯敬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81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939081.0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125元,减半收取22062.5元,由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
2、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案款1800000元,本院依法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大额可扣划存款,无企业登记,支付宝、财付通无可扣划款项。
3、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通过平台发送短信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3961143.55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经过财产调查,在支付给申请人1800000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旺纯
审判员  王建玲
审判员  李武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