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3民初446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万全区。 被告:***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路2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与***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42元,减半收取计198.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