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3民初446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万全区。
被告:***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路2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与***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42元,减半收取计198.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