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03民初644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张家口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口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家口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家口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