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张家口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03民初644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张家口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口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家口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家口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