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达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达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民初26***号
原告:河北达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槐中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8月14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成德北大街1号5层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跃利,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
原告河北达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北达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达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