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达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申18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北富邦航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顾书勤,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达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中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石家庄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成德北大街1号5层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河北富邦航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达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8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