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府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府都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民终1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府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县河一区2幢B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府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浙江府都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28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上诉人***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同日提出撤回反诉、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浙江府都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反诉、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府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撤回反诉、撤回上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9722元,减半收取148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61元,由浙江府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保全费3020元,合计522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722元,减半收取1486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