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府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府都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执1号
申请执行人:***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区双塔街道县河一区2幢B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丰溪街道南河滨路江南1号。
法定代表人:余宗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江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都建设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称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江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申请执行人已向广丰区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请求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故申请执行人特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执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坚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