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力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民申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富华路**。
法定代表人:霍彦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涛,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力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区办西神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笑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小军,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现住***城区。
再审申请人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力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8)冀0630民初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彭国泉
审判员  郑献洲
审判员  王艳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苏欢欢
书记员田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