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8民初123号
原告: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富华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0092444X1。
法定代表人霍彦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涛、赵淑怡,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
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继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