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8民初2498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富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0092444X1。
法定代表人:霍彦辉。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沈丽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 丹
书 记 员 付太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