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8民初2498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富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0092444X1。

法定代表人:霍彦辉。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沈丽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 丹

书 记 员 付太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