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3126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君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上反嘴村矮围组,法定代表人:李平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岳阳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665号矿产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蒋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君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君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按协议约定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602执31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聂登高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