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岳阳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2民初1157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远义,湖南君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665号矿产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蒋杰,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君,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豪,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吉首市。
原告***与被告岳阳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彭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姚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石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