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旦魂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231执保200号 申请人:岳阳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665号矿产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24112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350964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旦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三合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GNMM8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岳阳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重庆旦魂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的(2023)渝0231执保11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重庆旦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41923.8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申请人岳阳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重庆旦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41923.8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2023)渝0231民初17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重庆旦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41923.8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