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24民初1392号之一
原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259931N。
法定代表人:史志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法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铸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卢龙县石门镇刘士营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MA0906D8XG。
法定代表人:张秀君,经理。
原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铸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海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