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卢龙诚铸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24民初1392号之一

原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259931N。

法定代表人:史志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法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铸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卢龙县石门镇刘士营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MA0906D8XG。

法定代表人:张秀君,经理。

原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铸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海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