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斌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3民初5377号 原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斌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斌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