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02民初853号
原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孙贺,局长。
原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