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02民初7975号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