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民终1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发,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88967086Q,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花都家园综合楼2215-2219房。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湖南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