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6564号
原告:**,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慧,湖南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慧,湖南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德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红星农副产品大市场20栋304号。
法定代表人:康拓。
被告:***,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少波,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邹浩,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德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邹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