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2427号
原告:湖南泓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段196号东郡华蓉广场1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TFYWRXE。
法定代表人:苏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伟超,男,1990年2月2日,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市湘坤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正兴路118号荷塘月色庄园牛津区l栋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7067915H。
法定代表人:陈良良。
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开发区星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3层34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154660538K。
法定代表人:蔡贤玮。
被告: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与井湾路交汇处正东南角金领家族A幢92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889577693。
法定代表人:贺宁沅。
被告:湖南俊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水塘垸社区挑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94016890N。
法定代表人:苏健。
原告湖南泓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湘坤房地产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俊甫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泓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湘坤房地产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俊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湖南泓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必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方友幸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