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安信起重运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长某某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财保56号
申请人:长沙市安信起重运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谷峰村西塘组肖玉光私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07495611XT。
法定代表人:张超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正兴路118号荷塘月色庄园牛津区1栋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R4XXX0F。
法定代表人:陈良良。
被申请人: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与井湾路交汇处正东南角金领家族A幢92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889577693。
法定代表人:贺宁沅。
申请人长沙市安信起重运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886.8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长沙市安信起重运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保单号为6030217046020220000494-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长沙市安信起重运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责任担保,保险金额为630886.83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安信起重运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0886.83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630886.83元;
二、若被申请人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630886.83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674.43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安信起重运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建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柳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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