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4484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娟,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游,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与井湾子路交汇处正东南角金领家族A幢925房。
法定代表人:贺宁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新艳,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系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