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22执异8号
异议人(案外人):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与井湾路交汇处正东南角金领家族A幢925房。
法定代表人:贺宁沅,董事长。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钟为交,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异议人(被执行人):蔡云波,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为交与被执行人蔡云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湘0822执恢45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以其已向本院执行局说明了相关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聂兴权
人民陪审员 甄 勇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洋洋
书记员蔡东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